作者:李霁(微信名:洛清),清华法学院本科,Columbia法学院硕士,中国/美国纽约州律师,先后在君合与Linklaters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几年在一家世界500强公司中担任资深顾问,负责其中一个事业部在亚太区的法律事务。在从事了近10年法律服务后,于2014年转型为法律猎头,协助跨国公司和国际律师事务所招聘高级律师。联系请发邮件到liji0805@hotmail.com
去年这个时候,我们讨论过 “年底是不是跳槽的好时机”,转眼间一年又华丽丽的过去了,今年这个时候我们再来聊聊:年底跳槽,到底是赚了,还是亏了?
每到年底,总有不少律师朋友来找我看机会,一开始我会好奇为什么选这个时候来看机会。经常看我文章的同学都了解,年底并不是跳槽旺季,市场机会也没有7、8月份的多。候选人倒都挺淡定的:从现在开始慢慢看,等明年拿完年终奖,正好跳槽去新东家。
众所周知,外所的年终奖一般在一月底发,中资所的年终奖都要到春节前那几天才发,公司的年终奖会更晚,一般要到3月底。此外,律所年终奖虽然发得比公司早一些,但是发多发少全看合伙人的心情,律师势必要等发完了年终奖才能提离职,再加上最起码一个月的通知期,在律所离职速度也不会比公司快多少。然而,面试要是顺利起来,足以打乱候选人的所有如意算盘。
律所招人的面试流程十分简单,除非没看对眼,要是合伙人面完觉得合适,整个流程可以很快走完,顺利的话,两三个星期律所就可以出offer了。即便公司的面试流程相对慢一些,对于没有严重bug的职位,也基本一个月就会有结果了。就算加上通知期一个月,怎么都是赶不上第二年拿年终奖的。因此,对于年终奖特别多或者特别执着于第二年年终奖的律师们,我个人觉得,还不如第二年过完春节或者拿完年终奖再看机会,免得浪费彼此的时间和精力。
一些对跳槽有点经验的律师或许不以为然,认为律所或者公司真想要这个候选人,完全可以用sign-on的形式来补偿候选人因为跳槽而导致的损失。实践中,sign-on policy并不在各个律所或公司中通行,完全case by case,而且金额上也只能达到部分补偿的效果。
首先,不是每个公司都可以给sign-on。根据我的工作经验,相当一部分公司没有sign-on的内部规则,碰到这些公司招人,即使业务部门再怎么想争取候选人,HR没有公司政策可以遵循,讲什么道理都是没有意义的。其次,sign-on只是起到适当补偿的作用,金额与年终奖是有差距的。最后,sign-on往往是附带服务期限的,换句话说,如果候选人离职时服务期没有到,那么候选人是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全部或者部分返还sign-on的。所以对于很在乎年终奖的候选人而言,sign-on肯定不是最稳妥的方法。
我也有碰到过候选人在年底前就谈妥了offer,因为公司没有办法给sign-on,候选人就建议把入职时间写在次年的3月份甚至4月份。实践中,雇主基本不会接受这样的建议。首先,对于雇主而言,这是一个非常冒险的做法,毕竟,offer没有太多约束力,候选人随时可以反悔,而且时间拖得越长,候选人的变数就越大。其次,对于公司而言,越到年底的headcount越需要候选人尽快到岗,很多公司都会担心,万一人没按时到位,经过次年预算的洗礼,这个岗位可能就不复存在了。
当然我也碰到过公司愿意等候选人到3/4月份拿完年终奖再离职的情况,这种情况对于director, VP级别的职位会常见一些。但问题在于,候选人在老东家等待年终奖的几个月同样也是时间成本,也会损失这段时间在新东家应该获得的员工权利。并且不同的公司,都会有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平时不会被注意,藏在员工手册的某些角落里,只有当你入职后或离职时,发现自己应有的员工福利没有得到,才会留意到这些款项。比如,有些公司规定,没有赶在第一季度进入公司的员工,不能qualify 次年的加薪;有些公司规定,全年四个季度,任何一个季度没有全勤,年底就不qualify这个季度对应的年终奖,所以如果候选人等完3月底的年终奖,4月中下旬进入新东家,其实无意中已经损失了新东家半年的年终奖了。对于一些director/VP级别的律师,有些公司在年初2/3月份发option, 没赶上这个时间段,那么这些福利也就只能等下一年了,虽然这些benefits名义上都在列在员工当年的薪资待遇里。
其实,我想说的是,不论是年头跳槽还是年底跳槽,个人终究无法抗衡机构,机构再怎么培养和重用一位员工,等到员工离职的时候,都会用各种冠冕唐皇的理由让其损失各种利益,归根结底,雇主希望员工稳定,多少会用这些方式增加员工跳槽的机会成本。所以看清楚了这些道理,就不用纠结,什么时候跳槽才能让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因为这多等待的几个月,同样也是一种机会成本。或许只有想明白了,跳槽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职业提升,而不是单纯为了涨工资,此时我们在年底看到适合自己的机会,才能做出更理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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