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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在争议仲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4.18 13:26    作者:李霁(微信洛清, ID: 12201479)

作者: 陈杰律师为保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Chambers 发布的《亚太法律指南》中,陈杰律师均被评为中国地区劳动法领域第一等律师。邹洋律师为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曾先后为上百家知名企业提供各类劳动法律服务,对劳动相关事宜的咨询、仲裁/诉讼工作积累了广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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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期年终奖专题涉及到劳动争议,内容更为专业,也更为敏感。因为篇幅问题,我们只能选择几个普遍被关注的问题,无法面面俱到。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者疑问,欢迎留言或者私信平台,我们会代为转达。

请求支付年终奖金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时效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实质是法律对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一段保护期限,如果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司法机构对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再进行保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争议内容的不同,劳动仲裁时效分为一般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两类。一般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即使自己实体上有相应的权利,也将无法得到仲裁机构的保护;而有关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适用特殊时效制度,而不受一般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就年终奖金而言,其属于工资,即劳动报酬的性质,因此,适用特殊时效制度,在职期间,员工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员工主张年终奖,最迟应当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否则会丧失胜诉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年终奖金的发放发生争议,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把握正确的举证规则,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据,是使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基础。如果无法就自身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错误的理解举证责任,则很可能导致正当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与大多数民事案件相同,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换而言之,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一方,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未就负有举证责任的事实,进行举证,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败诉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但是,就年终奖金类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很多人错误的认为无论任何情况,均应当由企业承担,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其实,对于年终奖金的举证责任,应当分为两个层次理解:

首先。对存在年终奖金的约定,或者说是员工有权利获得年终奖金的基本事实,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其次,才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减少奖金的争议,由企业承担。

经济补偿金、代通金、年终奖金等离职补偿款项,在一揽子解决劳动争议中如何计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除以员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进行纳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但就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纳税方式,因2008年劳动合同法初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之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纳税规定,能否同样适用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与之类似,代通金的纳税能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纳税的免征额,实践中亦无定论。

针对年终奖金的征税问题,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首先将雇员取得的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若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要扣除该薪金与费用扣除额差额,然后再进行应纳税额计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名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余只能按照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

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多类诉求,劳动者时常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年终奖金等各类款项。案件的调解,通常是一揽子的方案解决全部劳动争议,那么调解款项的计税方式,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最终获得补偿金额的大小,因此,补偿款项纳税也不可避免的成为劳动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根据前文所述,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年终奖金等不同性质的款项,需要遵守相应的纳税规定,因而,该等款项的计税方式,应根据其所属性质款项纳税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实践操作中,企业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常倾向于让员工税后获得相对更多的补偿金额,而该种操作方式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补偿款项的性质。例如,若员工同意将一揽子补偿款项统一以经济补偿金名义纳税,并放弃日后向企业主张任何其他款项的权利,企业可在当地纳税操作允许的情况下,按照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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